近日,山东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就贯彻落实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下发通知,要求加快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充分发挥安全总监专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从多个方面作出明确要求。

严格考核把关。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设置的安全总监,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粉尘涉爆单位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的考核参照执行。安全总监应当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定期开展的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加强监督管理。依照 《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二级单位 (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业总部 (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和市管企业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 (市、区)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县管企业和其他企业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监督落实安全总监任免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报告等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化执法检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内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建立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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