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来穗务工者张某在中某公司一家租赁站从事建材保管和养护工20年。临退休,张某却接到公司多次口头通知,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却不出具书面通知。张某觉得补偿金额过低,但因无法提供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以致多次向劳动部门投诉无果。他带着焦虑和无助来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援,法援处经审查后指派北京市安博(广州)律师事务所周睿律师承办该案。最终,承办律师充分运用“律师调查令”,让受援人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全部获得支持,社保也被补缴,彻底解决了张某的后顾之忧。

周睿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时发现,张某虽然工作了20年,但不清楚所在单位的准确名称;张某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未缴社保、住房公积金,也没有工作证和工牌;其工作时所使用到的文书等书证材料极其有限,仅有进出库单,进出库单上的单位名称为某公司,又跟张某诉称的单位并不相同;张某仅能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却没有显示发薪单位名称;唯一的一张考勤表上的单位名称是简写;其日常工作的地点并非用人单位总部而是下设的租赁站,租赁站没有挂牌;张某自认为所属的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却查找不到。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在国家工商信息网站上查询发现,张某自认为所属的用人单位曾4次更名,且公司下设多间子公司或分公司。要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却无法搞清被申请人(被告人),无法明确劳动关系,这可让大家“犯了难”。

为了明确仲裁(诉讼)主体,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与承办律师多次研商,确定从工资发放的线索入手。在承办律师指导下,张某到各处银行查账,终于取得15年的工资流水,其中5年的还查到了发薪单位名称。

经当地劳动仲裁庭审理,只确认张某与中某公司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5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其他请求均被驳回。张某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因张某只能提供5年显示工资发放单位的银行流水,其他15年的流水仅显示代发行账号。一审判决确认张某与中某公司自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中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368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承办律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获得批准后,持调查令前往5家银行调查,终于查到2005年8月1日以来张某发薪单位是中某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分公司这一关键证据。

在有力证据支持下,二审判决最终确认张某与中某公司自2005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中某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28557元。为进一步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和承办律师指导张某持二审判决书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某省社保主管部门申请追缴,中某公司最终补缴张某自2005年8月至2019年9月的社保。张某的合法劳动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推荐内容